很多职场人士经常分不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的含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和用工风险,选择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为帮劳动者跳出误区,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
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高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高某确认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
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识别要点
实践中劳务关系由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从表象上又很容易混淆,理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可以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述三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1)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3)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自然人之间之所以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是由于用工一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即可;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不仅要完成工作,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本案中,高某认可其自己负责记录上下班的时间,其在仲裁中提交的考勤亦是自己所做,与公司股东等人一起负责打扫卫生、接待等。从中可知,高某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处于平等位置,未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不存在隶属关系。
3、待遇不同
劳务关系中一方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等。
4、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补偿金或赔偿金,如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等;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5、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必须首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本案中,高某进入公司工作是经人介绍,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并未经过正式的招聘程序,也未约定工作期限,其实际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由此可见,双方关系体现出一种临时性的特征,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高某主张其提供的《收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上文所述,劳务关系中也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并不能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高某以此主张劳动关系是混淆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概念。
实践中,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基于两者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重视法律关系的实质,不会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依据。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来源: CCTV法律讲堂 吾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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