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五粮液集团申请注册了第4518920号“EMOR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并于2017年1月25日成功完成了商标续展,将专用权期限延长至2027年。
而2017年2月23日,西班牙一家酿酒公司以对该枚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
案件一波三折,五粮液最终赢得了这场诉讼。
近些年商标撤三申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有些撤三案件是为了正常商业活动需要,有些也成为商业竞争打击对手的重要武器。
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撤三?为什么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提供证据会有什么后果?应该提供哪方面的证据?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护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针对任何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主张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没有使用,即“商标撤三”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权利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规定,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该商标在相关类别上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后,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进行补救,即“撤销复审申请”,在复审程序中再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使用证据,撤销复审是唯一一个可以补救的措施,若错过了提交撤销复审的期限,那商标注册人将最终失去对注册商标的权利。
首先,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证据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够显示商标的标识;
2)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
3) 能够显示商标的使用人(包括注册人和被许可人);
4) 能够显示商标的使用日期;
5) 能够显示商标是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但根据商业实际惯例,一般情况下仅单一的一种材料是无法体现所有上述要素,所以在收集证据时,最重要的是注意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也就说虽然单个证据无法符合所有证据要求,但可以和其他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的使用。例如在销售环节所提供的产品图片、产品手册以及相关的发票和合同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证明商标的使用。
首先,要认清一点,被提商标撤三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因为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对注册满三年的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注册申请。
但商标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标在“商标撤三”申请中被撤销的风险:
一是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时,注意及时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库,保存多个方面的使用证据,用于维护自身商标的使用和注册。
二如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建议及时、尽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该种备案至少可以提示他人注册商标通过许可形式在进行使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被提“撤三”的几率。
三是针对一些防御性商标,即主要是为了扩大保护商标权利人自己的品牌,但不在相关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商标权利人可选择在商标注册即将满三年时,重新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
结语
商标管理是一门精深的学问,商标实践中不单单会遭遇“商标撤三”,从注册前期的检索,到注册成功监控、变更、续展….,一不小心都会被人钻了空。实时跟进这些商标的时限绝限、监控相同近似侵权商标实属必要!
来源:知识产权界
作者:李小芳
编辑:王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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