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行政判决书的下发,历时三年之久的“LEGNANO”商标之争尘埃落定。从最初的“LEGNANO”英文字母商标被撤三,又遭遇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的接连败诉,到最后的行政诉讼终审重新赢得“LEGNANO”商标在第25类“鞋”、“袜”上的使用权,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台州天慧服饰有限公司的“LEGNANO”商标“维权战”成为生动的商标品牌示范教育。
“LEGNANO”商标由原商标持有人于2004年9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2015年8月,原商标持有人将该商标转让给台州天慧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在商标转让期间,德国乐过诺有限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对注册商标“LEGNANO”提出撤三申请。台州天慧服饰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转让前原商标持有人与超市、百货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收据以及与印刷厂签订的LEGNANO鞋盒纸箱订购合同、收据等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资料,商标局初审认为提供的“LEGNANO”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决定驳回撤销申请。
随后乐过诺公司以未看到台州天慧服饰公司就“LEGNANO”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为由提起撤销复审。天慧公司积极准备,多方收集证据,提供了与商贸公司在鞋类、服装上的交易发票;公司经营的童袜厂出口“LEGNANO”品牌袜子的订单、发票,出库单,袜标采购单、发票,袜子加工照片、“LEGNANO”商标品牌袜子照片、鞋盒照片、销售照片等大量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资料。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天慧公司提交的“LEGNANO”商标相关证据仅在“袜”商品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从而撤销了该商标在25类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权。
2017年6月22日,台州天慧服饰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张灵花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LEGNANO”商标撤销复审的决定。诉讼阶段,天慧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原商标持有人与鞋业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百货公司与鞋业公司签订的临时协议,鞋业公司发票,百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5项实际使用的新证据。但是,经法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不足,一审判决中,台州天慧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在商标“维权战”上再一次失利。
在一次次挫折面前,台州天慧服饰有限公司并没有放弃,为打赢这场无硝烟的商标纠纷战争,重新拿回本就属于企业的商标权,在张灵花律师的全力支持下,天慧公司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LEGNANO”商标在“鞋”商品上的使用权。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指定期间是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实体问题的审理应当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天慧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天慧公司在“鞋”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法院判定天慧公司的“LEGNANO”商标在“鞋、袜”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予以维持注册。
2019年8月29日,历时3年多,经历了一波四折的“LEGNANO”商标之争,终于在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下归于平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局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撤销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履行连续使用义务。与跨国企业的商标争夺,小微企业当引以为戒,保护好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留存使用证据 。
比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应配套留存原件,且合同和发票中应注明商标详细信息及具体产品;广告宣传资料、展会资料等应保存好,且必须有明确的日期,或将平日使用的证据进行公证等。
2、注意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和核定使用的类别与商标证应当一致。
3、如涉及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最好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并督促被许可人注意留存使用证据。
4、若变更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应及时与代理机构保持联系,以保证能及时收到商标局通知文件,如若未收到商标局的通知文件可能导致错过时效。
5、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张灵花,1985年出生,浙江台州人,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教育背景: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工作经历:2009年大学本科毕业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2010年起开始实习并执业,2015年发起创办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
专业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年法律顾问
详细情况:执业九年来办理一千多起诉讼(仲裁)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11年1月6日被《农民日报》第03版报导。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深受当事人的赞赏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现任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台州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昇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公益事业:专注于公益事业,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及普法宣传,为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出不懈努力。被椒江区残疾人联合会、椒江区司法局评为“椒江区2012年度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个人”。
文字:王 枫 张灵花
审核:鲍敏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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