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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300字知乎问答拍视频,被判侵权赔偿6万元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浏览次数:2326

导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将知乎回答改编成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37万余元。

曾经被部分人认为无关版权保护的知乎问答,如今已被明确可同享著作权保护。7月3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判决结果,新片场等两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300字回答被改编视频,播放量1400万

2016年11月24日,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作品:

知乎平台显示,这个问题共有968个回答,用户X Lawrence(即辛先生)发表的回答,点赞数为3.8k个。

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都和自己发表的知乎回答一致,该视频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

2018年,辛先生将视频方告上了法院。他提出:2017年,辛某发现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传了短视频《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下称“被诉视频”),该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其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某摄制的。

辛某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某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辛某遂将三被告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37万余元。

事发有缘由

近年来,随着知乎问答、百度问答等平台的走红,部分影视制作公司开始从这类平台上寻找“免费”的“故事灵感”,对获赞数高的回答进行改编,这样既可以使播放量有保障,又能以较低的成本牟利。

此外,大众的版权意识淡漠也是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的另一个原因,版权意识的提升,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创作者到观众、从个人到相关行业公司,只有大众的版权意识提升了,才能维护真正的版权,让创作者得到尊重,让抄袭者得到惩罚。

市场环境是问题成因

有从事编剧工作的专业人士表示,之所以会产生这一趋势,与当下的市场环境密不可分。由于人们的喜好较为多元,且变化较快,使得编剧创作的原创内容在能否得到市场认可方面是个未知,并存在风险,而知乎问答上的内容因可以看到用户的点赞量、评论,相当于能在前期预测到一定市场反馈,为了降低风险,部分影视公司瞄向了知乎问答。

为了降低成本,侵权公司除了选择未经授权的方式外,还会对编剧“精挑细选”,从而更大程度地减少成本。

另外,由于名气不同,编剧的费用也会有明显的差距,名气越高,价格越贵。以网大作品为例,稍微有点名气的编剧可一部卖出10万元的价格,但没有名气如还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或毕业不久新入行的编剧,费用则相对较低,只需2万-3万元的价格便可拿下。

正是这些名气不大的编剧,成为侵权公司青睐的对象。“以上公司在知乎问答上选择的素材大多已形成部分人物形象或是存在基本的故事情节,因此对于编剧而言只需要在素材的基础上进行润色,难度相对较小,对编剧没有太高的要求。当然一个巴掌拍不响,编剧群体中也有不少人试图得到更多机会锻炼自己,因此选择与侵权公司合作。一个想要低价,一个想要机会,交易就达成了”,徐先生如是说。

这意味着,仅在编剧层面,侵权公司便可省下数万元,随后演员的选择也会同样倾向于刚入行的演员,使得成本再一次降低。但当作品成型后,侵权公司并不会选择低价售卖,并一边宣扬着原创以及内容特色,一边要着高价,从中牟利。

20个字的作品也可受保护

诸如知乎问答此类的知识分享平台在近些年来层出不穷,并俨然发展成为一种大众在线分享经验的主流方式。然而,短短几行的经验分享、知识分享,看似碎片化,却也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看来,文字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不在于篇幅大小,而是在于内容的独创性,可能有的作品有20个字,但是内容是自己创作的,并与其他作品形成自身的独特之处,那么这也拥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有的作品可能字数很多,内容却不能脱颖而出,与其他大同小异,较为简单,那么就难以认为拥有独创性。

用户应知情并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以此次案件为例,据该案法官解释,虽然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较少,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同时该回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除此之外,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除需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以外,还应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该案法官进一步解释道。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如今许多用户并不知道自己在平台上一个简单的回复,一旦被别人免费占取、实现变现,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商报》、亚太知识产权机构、上海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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